
關於工會
成立時間:民國73年12月17日
現任理事長:第十一屆 莊馬銘 先生
會址:新竹市東區田美三街2號3樓
新竹市位於台灣省之西北部,西瀕台灣海峽、東以關東橋與竹東為鄰、南接苗栗縣,面積104.0964平方公里,人口約41萬。新竹地處亞熱帶,在海洋氣候之調劑下,氣候溫和雨量充沛,山川秀麗,四季如春,西北風較強,故有「風城」之稱。
新竹市總工會成立于民國73年12月17日,迄今己有33年歷程,在新竹地區服務著新竹市的會員及在地居民。隨著時代變遷,本會將配合新竹市總工會的指導,在進步成長中,未來一定能提供更多優質的服務。
新竹市殯禮服務職業工會 章程
101.04.01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2.09.13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本會定名「新竹市殯禮服務職業工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、聯絡感情、促進團結、增進會員知識技能,謀求合法福利,改善會員生活,協助政府推行政令,致力於復興基地文化建設,光大勞v 工忠勤報國精神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新竹市田美三街2號3樓。
第二章 任 務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1團結協約之締結,修改或廢止。
2團結會員,互助合作。
3會員儲蓄之舉辦。
4會員醫藥衛生事項、技能教育之舉辦。
5圖書閱覽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
6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。
7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8會員家庭生活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9有關勞工法規製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10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11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六 條: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道士、鼓吹、哨角、扛棺、布帆、禮儀等殯禮業務者,而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 七 條: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,始得入會為會員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1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2曾犯內亂、外患懲治判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。
3有吸毒或其他用品者。
第 八 條: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,不得退會,退會時須繳回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,並提理事會報告之。
第 九 條: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 十 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服從決議,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。
第十一條:會員如有違反第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、罰鍰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 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本會會員如欠繳勞保費及健保費者,經催繳仍未繳納者,本會得逕予退保除名之規定,不得 議異自行負責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時得設置會員代表大會,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,
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理事五人,候補理事二人,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(代表)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,處理日常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第十五條: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辭聘時亦同,
並分設組訓、福利、康樂、總務各組,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,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,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。
第十六條:本會監事一人,處理有關監事會務,並列席理事會。
第十七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。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及上級工會代表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,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如理監事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第十九條:本會經理事會決議,得聘請顧問若干人。
第二十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職權如下:
(一)會員代表大會職權:
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。
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。
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。
4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算。
5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。
6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7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置。
8會員之除名。
9參加上級工會組織之決定。
上列第一、八款之決議應經出席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(二)理事會職權:
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3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。
4籌集經費及編定預決算。
5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。
6理事長代表大會與資方簽定協約。
(三)監事職權:
1監察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之執行。
2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3審核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。
4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。
第五章 會 議
第廿一條:本會會議如下:
1會員(代表)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2理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,候補理事及監事得列席會議。
第廿二條: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。
第廿三條:本會理事會、監事會,議事細則另定之。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廿四條:本會經費來源分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。代收勞保費、健保費一次預收三個月。
第廿五條:會員入會費每人不得低其於入會時一日工資所得,且最低應繳金額為每人新台幣壹仟元,於入會前一次繳納之。
其收費分級表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第廿六條:會員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,且最低應繳金額為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,按月繳納之。
其收費分級表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未繳納者本會寄掛號信催繳郵資自付,如逾期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退保,其損失自行負責,與本會無關。
第廿七條: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,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,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征收之。
第廿八條: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一次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。
第廿九條: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三十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卅一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。
第卅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修改時亦同。

組織架構
